海南日報椰林1月27日電 (記者李艷玫 通訊員陳思國)為改善城市空氣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近日,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發(fā)出通告,要求在該縣中心城區(qū)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通告要求,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核準煙花燃放組織實施方案并發(fā)放《焰火燃放許可證》后,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燃放。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陵水公安部門將依據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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