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月3日消息(南海網記者任桐)日前,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與海南省財政廳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清算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據悉,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各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即可開始受理符合要求車輛的補貼申請。
《通知》明確補貼申報范圍及相關要求。分別針對2016年暫緩審核車輛,即在2016年已申報補貼,但在補貼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并暫緩審核的車輛、2017年消費者在海南省上牌但未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2018年消費者在海南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提出不同的申報要求。
《通知》就補貼標準進行明確,其中2016年上牌車輛、2017年上牌車輛均按當年印發(fā)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及補充通知相關標準執(zhí)行;2018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根據上牌時間分三段(第一段:1月1日至2月11日;第二段:2月12日至6月11日;第三段:6月12日至12月31日)核算補貼數(shù)額,按照《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fā)財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標準補貼。
購車消費者應按相關要求編制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申請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四份,按屬地管理原則申請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地方購車補貼。
其中,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yè)類專用車(含環(huán)衛(wèi)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在車輛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后,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個人(單位)身份信息證明;
(2)海南省新能源汽車地方購車補貼申請表和明細表(個人用戶/單位用戶);
(3)車輛購銷合同和銷售發(fā)票;
(4)新能源汽車行駛證;
(5)車輛登記證書。
其他車輛在各年度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清算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登記證所在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報材料。需遞交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單位身份信息證明;
(2)海南省新能源汽車地方購車補貼申請表和明細表(單位用戶);
(3)車輛購銷合同和銷售發(fā)票;
(4)新能源汽車行駛證;
(5)車輛登記證書;
(6)車輛生產企業(yè)證明材料。
據了解,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各市縣工信主管部門受理符合要求車輛的補貼申請,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對消費者提交的補貼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車輛,應及時向消費者反饋審核意見。
各市縣工信主管部門審核完成后,于7月15日前,在各市縣政府門戶網站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購車消費者、購買車型、數(shù)量、地方補貼金額等。
地方公示期結束后,各市縣工信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于2019年7月底前聯(lián)合向省工信廳和省財政廳提交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清算報告。地方公示有異議的,暫緩發(fā)放購車補貼,待存在問題解決后重新報送,另行申請補貼資金。
省工信廳分批次完成各市縣新能源汽車補貼清算報告匯總,提出清算意見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guī)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
附件1:《關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清算工作的通知》
附件5:2017年度車輛補貼標準.doc
附件8:海南省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目錄.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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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鄧麗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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